近年来,由于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给付、房屋物权转移存在时间差,个别中介机构利用经营之便,挪用、侵占交易资金,导致交易风险显现,涉案金额巨大,部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023年12月1日以来,我市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政府监管模式,已发现并妥善处理了多起存在资金风险的存量房交易,维护了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守护了群众的“钱袋”。 近日,市交易中心又发现一起中介机构人员涉嫌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由于交易当事人选择了资金监管,利用“房帮宁”线上平台及时掌握交易资金情况,并在发现监管资金迟迟未入账、交易陷入停滞时求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阻断了交易风险,防止卖方“钱房两空”。
在此,市交易中心就存量房(二手房)交易风险提示如下:
一、我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建议充分评估资金风险,切勿选择自行给付交易资金。
二、买卖双方可选择在各房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监管银行服务网点线下办理买卖合同签约、监管协议签订、监管资金缴存等各项业务,也可使用“房帮宁”平台线上办理并查询相关业务(使用方式详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解读(二)之“房帮宁”线上应用)。
三、监管协议签订后,买方务必将购房款直接转入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账户,坚决拒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如发现经纪机构或经纪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房产(住建)部门投诉举报;发现涉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