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频次上限说明
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5-05-28 15:1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要求,省级以上行政检查事项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再行公示。
南京市设行政检查事项,原则上每年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要求,省级以上行政检查事项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再行公示。
南京市设行政检查事项,原则上每年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